健保署:請主動覆實申報健保投保金額,以免追繳或罰鍰
|
健保署:請主動覆實申報健保投保金額,以免追繳或罰鍰 【本報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會員及眷屬應覈實申報投保金額,健保署將定期執行相關查核作業。106年度投保金額查核作業,參照「以104年度全年薪資所得除以16個月後,以該月平均所得與104年投保金額比對,低報者列為查核對象」,惟鼓勵民眾主動申報,106年3月底前主動申報者將排除於追繳查核名單外,請民眾務必覆實申報。 為維護全體保險對象健保財務負擔之公平性,健保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規定,例行查核各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106年度第二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原則比照105年度方式進行,即「以104年度全年薪資所得除以16個月後,以該月平均所得與104年投保金額比對,低報者列為查核對象」。惟為鼓勵被保險人主動依規定申報,如被保險人104年度所得資料符合上述查核條件,惟於106年3月底前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次月生效),且該調整後投保金額不低於本署以上述方式計算之104年度月平均所得者,則予以排除在今年度的查核名單外,否則仍列為年度查核對象;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後,如所得變動,亦得依法檢具相關資料,再辦理調整。另本署亦將於取得106年薪資所得資料時再予比對同期投保金額,如有低報者將列為加強查核名單。 資料來源:健保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