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特休假增加、加班費加成!勞基法修正重點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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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特休假增加、加班費加成!勞基法修正重點問答集 【本報訊】勞基法修正案日前拍板通過,政策將分三階段上路,第一階段一例一休、加班費加成等條文105年12月23日起實施,而國定假日回歸內政主管機關全國休假一致、強化勞工特休假權益兩項條文將於106年 1 月 1 日上路,輪休制勞工換班應有 11 小時休息時間上路時程則將另定。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除落實勞工「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全國一致外,對於勞工基本勞動權益之保障更加周全。此次修法重點包括: 1. 雇主應於發給工資時,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第23條) 2. 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並將出勤時數納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計算,避免勞工過度勞動。(第24條及第36條) 3. 輪班制勞工換班之休息時間至少應有11小時。(第34條) 4. 從制度上建構週休二日之明確法源並兼顧各業勞工之不同需求。(第36條) 5. 國定假日回歸內政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之一致性規範。(第37條) 6. 提升並強化勞工特別休假權益。(第38條) 7. 有效處理申訴案並強化保障申訴勞工之權益。(第74條) 8. 提高罰則。(第79條) 一、勞動基準法第23條新規定,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給勞工,「各項目」應該要包含哪些項目? 依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23條新規定的用意,旨在要求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也就是詳細的「薪資單」)給勞工,其中,當然應包含工資總額、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之金額、休假、特別休假及其他假別(出勤)之金額及其計算,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項目(包含: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職工福利金等),雇主給付工資的同時,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二、例假與休息日之差別為何? 「例假」屬強制性規定,俾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例假之合法出勤要件,僅限於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若無該等法定原因,縱然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之前提下,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 三、休息日加班費如何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勞工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時,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工作2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休息日的工資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四、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有休息日規定的適用?如例假及休息日未出勤,雇主是否應另外加給休息日工資?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僱用之勞工(包括工讀生、部分時間工作者等)均受該法保障。部分工時勞工如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即使當週正常工作時間未達40小時,仍應依休息日出勤工資加給標準計給工資。 舉例而言:早餐店打工族,時薪150元,每週固定出勤6天,每天工作3小時,雖然一週只出勤18小時,未達法定正常工作時數40小時的上限,但依法令規定,第6天出來工作,當日仍必須依照休息日之加班費標準計給當日工資。計算方式:休息日工作3小時,以4小時計,當日應給付之工資為900元(計算方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2=900) 五、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此工資應該要怎麼計算? 依新規定,凡是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至於工資之金額,係以勞工平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準(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 舉例而言:勞工每月工資為30,000元,每日為1,000元,假如勞工剩餘7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應發給7日未休特別休假工資7,000元。 六、吹哨者條款及提高罰則 雇主因勞工申訴所為之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處分之法律效果為無效,以強化勞工權益保障。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應於60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且不得洩漏申訴人身分資料,違反者,除應依法追究公務員之刑事及行政責任外,對受有損害之勞工,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次罰鍰只修正勞動基準法第79條,按違法情節輕重不同分訂罰鍰金額上限: 增訂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上限至原最高額二分之一之規定(150萬元)。 七、休息日加班工時總量控管所指為何?休息日之工作時間要不要計入每月46小時的加班上限? 休息日工作之時間,必須全數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一個月延長工時總數不得超過46小時) 。但若休息日工作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所致,其出勤時數不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例1:休息日出勤6小時,因為必須以8小時計算,當月可用之加班時數(含平日加班)只剩38小時。(46小時-8小時) 例2:當月平日加班已有36小時,休息日出勤最多只能為8小時。(因為如果超過8小時,必須以12小時計,連同原已加班之36小時,合計為48小時,超過一個月46小時上限之規定。) 例假與休息日並未限定只能排在週六及週日,其日期應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前提下由勞雇雙方協議之。 八、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如何與一般正常工時或彈性工時配套執行? 本次修法明定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原來的「例假」,一日為新增之「休息日」。搭配勞動基準法現行各種工時規定,細分為以下4種規範: ※一般單週規定(第30條第1項):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1日之休息日。 ※二週彈性工時(第30條第2項):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2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 ※八週彈性工時(第30條第3項):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四週彈性工時(第30條之1):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勞動部說明,為解決各界對於本次修法之常見疑慮,可上網使用「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及「加班費試算系統」,試算特別休假日數及休息日加班費金額。 ※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https://kmv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 ※ 加班費試算系統:http://labweb.mo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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