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解釋令」自10月1日起生效

來源:牧迪網頁設計 | 日期:2016-10-26 06:52:04 | 瀏覽次數:73

勞動部「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解釋令」自10月1日起生效

    【本報訊】勞動部105年9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令核釋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0月1日生效,其內容如下: 
一、「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該例假之安排,以每7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  
二、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後(同意書範例可上勞動部網站下載),限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其間隔至多12日,即以下三大特殊情況且徵得勞工同意最多可連上12天班: 
1、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即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2、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3、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三、勞工之例假經調整後,連續工作逾6日者,雇主應考量其健康及安全。調整例假之原因結束後,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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