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修正案施行,勞動部加強勞檢,積極維護勞工權益

來源:牧迪網頁設計 | 日期:2018-04-17 08:51:00 | 瀏覽次數:102

   【本報訊】本次《勞動基準法》修正案107年3月1日施行後,勞動部表示堅持勞工權益「四不變」:即「正常工時不變」、「週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同時考量勞動現場之實際需求,增加「四彈性」:即「加班彈性」每月加班工時46小時原則不變,例外得於3個月內調移(單月上限54小時)、「排班彈性」七休一原則不變,增加政府把關機制、「輪班間隔彈性」以11小時間隔為主,例外不得低於8小時、「特休運用彈性」當年度特休未用完,可遞延一年,次年底或契約終止時未休畢日數,雇主仍要發給工資。針對相關彈性規定之運用,將透過事前強化政府把關機制、企業內部自主協商機制,以及落實行政監督之多重把關,以保障勞工勞動權益。

    輪班換班間距部分,僅允許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於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後,始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得少於連續8小時。有關七休一例假之排定絕非全面放寬讓所有事業單位均得調整例假,僅允許4類特定情況,於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勞動部指定之行業,始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彈性調整例假。目前盤整可能適用情形如下表,未來仍將依照法定程序核實審認。

資料來源:勞動部

例外型態

適用情形

行業

(一)時間特殊

配合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所需

1.食品及飲料製造業

2.燃料批發業及其他燃料零售業

3.石油煉製業

(二)地點特殊

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隧道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

1.水電燃氣業  2.石油煉製業

(三)性質特殊

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歲修執行職務

1.製造業   2.水電燃氣業

3.藥類、化妝品零售業  4.旅行業

為因應天候、施工工序或作業期程

1.石油煉製業  2.預拌混凝土製造業

3.鋼鐵基本工業

為因應天候、海象或船舶貨運作業

1.水電燃氣業  2.石油煉製業

3.冷凍食品製造業  4.製冰業

(四)狀況特殊

為辦理非經常性之活動或會議

1.製造業  2.設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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