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修正案施行,勞動部加強勞檢,積極維護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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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本次《勞動基準法》修正案107年3月1日施行後,勞動部表示堅持勞工權益「四不變」:即「正常工時不變」、「週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同時考量勞動現場之實際需求,增加「四彈性」:即「加班彈性」每月加班工時46小時原則不變,例外得於3個月內調移(單月上限54小時)、「排班彈性」七休一原則不變,增加政府把關機制、「輪班間隔彈性」以11小時間隔為主,例外不得低於8小時、「特休運用彈性」當年度特休未用完,可遞延一年,次年底或契約終止時未休畢日數,雇主仍要發給工資。針對相關彈性規定之運用,將透過事前強化政府把關機制、企業內部自主協商機制,以及落實行政監督之多重把關,以保障勞工勞動權益。 輪班換班間距部分,僅允許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於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後,始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得少於連續8小時。有關七休一例假之排定絕非全面放寬讓所有事業單位均得調整例假,僅允許4類特定情況,於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勞動部指定之行業,始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彈性調整例假。目前盤整可能適用情形如下表,未來仍將依照法定程序核實審認。 資料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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