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境外就醫核退辦法修正上限標準 107年1月起實施

來源:牧迪網頁設計 | 日期:2018-01-10 05:27:18 | 瀏覽次數:103

健保境外就醫核退辦法修正上限標準 107年1月起實施

  【本報訊】民眾海外就醫返國後可申請健保核退,以往是根據國內醫學中心平均費用作為上限基準,但鑑於近年來出現同一疾病國內外給付相差太大,引發公平性之問題,以及部分案件有浮濫申請現象,衛福部日前公告修正,將核退上限由國內醫學中心標準改成各級醫院與診所平均醫療費用計算,自107年1月1日實施,估計全年可減少支出約1億元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5條、56條規定,被保險人在境外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可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至於核退的標準,在「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一般是採核實給付,但考量歐美地區醫療費用較為昂貴,因此原先規定係採國內給付醫學中心門、急診每次或住院每日平均費用為上限基準,超過部分不予給付。不過,鑑於邇來有部分民眾疑似濫用健保資源,加上醫界反映國人海外突發緊急傷病如感冒平均一件給付1,273元,國內一件支付420元,只到診所就醫,顯然不公平,也不合理,有必要拉近國內外給付費用的差距,因而決定調整相關規定。

  除了上述新公告的範圍外,健保署指出,由於大陸地區是目前健保海外醫療費用自墊申請核退的大宗,以去年為例,國人海外就醫向健保署申請核退費用共計13萬餘件、約3.7億元,其中發生在大陸地區約有10萬件、2.6億元。雖然健保署要求在大陸住院5日(含)以上的醫療費用單據及診斷書需有當地公證處予以公證,其餘我方也無從查證私立醫院及診所開立醫療單據的真偽。健保署正積極研議,民眾在大陸地區就醫的醫療費用核退,未來將以公立醫院及健保署公告的醫院為限之可行性。

資料來源:健保署

Copyright © 2015 新高雄總工會官方網站目前有3397個訪客 舊網站
Designed by 牧迪網頁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