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公告 32年來最大修正

來源:牧迪網頁設計 | 日期:2017-07-05 06:15:36 | 瀏覽次數:96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公告  32年來最大修正

   【本報訊】配合週休二日新制規定,勞動部於日前發布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針對母法修正條文作出原則性解釋及補充,以利勞雇雙方因應新制規定,並協助事業單位落實法令。勞動部進一步表示,《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規定,主要目的係為落實週休二日,縮減勞工工時,增加資淺勞工特別休假日數,並保障勞工特別休假權益,讓特別休假看得到、也吃得到。新制施行後,勞動部持續透過各種管道,聽取並蒐集各界意見。對於各界關心之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內容、特別休假實施方式及未休特別休假工資給付日期等問題,已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中詳予規範,使事業單位能有所依循。 

    另外,勞動部於同日公告指定「石油製品燃料批發業中之筒裝瓦斯批發業及其他燃料零售業中之筒裝瓦斯零售業」適用四週彈性工時、「汽車貨運業」適用八週彈性工時,此係考量其與民生需求息息相關,必須給予勞雇雙方適當之工時彈性。該部提醒,各事業單位如有實施彈性工時之必要,仍應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並與個別勞工就有關工作時間等內容合理約定,以維勞工健康福祉。實施四週彈性工時者,其四週內正常工時總計仍不得超過160小時,且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合計至少應有8日;實施八週彈性工時者,其八週內正常工時總計仍不得超過320小時,且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合計至少應有16日。又,「汽車貨運業」並未包括應歸屬於「儲配運輸物流業」之各業,併予澄清,避免各界誤解。

    勞動部強調,週休二日新制主要目的係為落實週休二日,縮減勞工工時。雇主應在保障勞工身心健康及福祉之前提下,妥善合理安排工時,以落實勞動法令,保障勞工權益。

特休假之 週年制VS曆年制

勞動部舉例,勞工在民國106年7月1日到職,在並未離職的情況下採用週年制方式計算,可以在107年1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間請特休3天;107年7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間請特休7天。

如果勞工採曆年制方式計算,則因勞工滿6個月有特休3天,滿1年有7天部分則依比例給假(約3.5天),因此勞工在1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間可以請6.5天特休假,剩下的3.5天則可在108年請休。

資料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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