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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專區 /
保留年資
一、
保留勞保年資之條件
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本局逕予保留原有勞保年資:
於民國68年2月21日以後轉投公務人員保險 (現改為公教人員保險)者。
於民國69年10月1日至民國77年2月4日間轉投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現改為公教人員保險),而在轉投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以前,即在原私立學校參加勞保者。
於民國77年2月5日以後轉投軍人保險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現改為公教人員保險)者。
二、
依法退職時請領老年給付手續
合於前項保留勞保年資規定之被保險人,由本局逕予保留被保險人勞保年資,不必辦理保留勞保年資手續,俟年老依法退職,得請領保留年資之老年給付。請領老年給付應備下列書件:
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轉投公教人員保險者,檢附公教人員保險卡影本或其他載有轉投公教人員保險日期之證明文件。
轉投軍人保險者,檢附軍人保險證影本或其他載有轉投軍人保險日期之證明文件。
依法退職之證明文件。
三、
注意事項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第2條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由勞工保險局辦理原有勞工保險年資之保留。」凡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規定得予保留勞保年資之被保險人,不必辦理保留勞保年資手續,俟年老依法退職時,逕檢附老年給付申請書件及相關證明文件(軍人保險證影本、公教人員保險卡影本或其他載有轉投軍保、公教保日期之證明文件及依法退職之證明文件等)至局請領老年給付。
「公務人員保險法」業於民國88年5月29日公布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法」,並於同日公布廢止「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暨「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職員保險者,於該法修正後均改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請領保留勞保年資老年給付之計算,依照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規定辦理。
生育給付
傷病給付
失能給付
老年給付
家屬死亡給付
本人死亡給付
保留年資
職災醫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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